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现将《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15日
附件
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和各管理部在授权范围内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第五条 在本市就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所在单位或个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管理中心委托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汇缴、补缴等缴存业务以及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 单位账户登记、变更与注销
第八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表》;
(二)单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书;
(五)单位专管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单位证明材料包括:
(一)国家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二)事业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四)社会团体应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五)企业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十条 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单位证明材料;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信息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单位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指定1名工作责任心强的职工作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专管员登记应向管理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信息登记表》和专管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专管员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信息登记表》和新专管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只能由单位专管员办理,专管员办理的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包括:
(一)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
(二)整理和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三)协助管理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
(四)参加管理中心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承办单位或者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十三条 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除提交《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外,还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材料:
(一)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的,提交人民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二)单位分立、合并的,提交单位分立、合并批准文件。
第三章 职工账户设立、封存与转移
第十四条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在本市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
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应提交《住房公积金汇缴统计表》和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港澳台同胞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下同)。之后新增缴存职工应提交《住房公积金新增汇缴清册》和新增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清册》: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分立或者合并而终止或注销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者注销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三)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但已经离岗停止或者暂停发放职工工资的。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缴存的,单位在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同时需办理账户启封手续,提交《住房公积金新增汇缴清册》,并确定当月汇缴额。
第十七条 单位不为符合封存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以凭《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书》及离职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督促后单位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中心内部转移的,原工作单位和新工作单位均可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跨市转移的,管理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入管理中心的,职工应在管理中心开设账户并正常缴存,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到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出管理中心的,职工按照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明号码录入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职工个人或单位可以向管理中心提出修改申请,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职工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姓名、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第四章 汇缴、补缴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长沙市人社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经济效益确定,不低于8%,不高于12%。一个单位账户应确定一个缴存比例,且该单位账户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每月按时、足额将其应缴及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交《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提交《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每年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核准下一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四)单位和职工登记信息是否正确;
(五)其他应规范缴存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在住房公积金年度审核期间对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核定职工月缴存额,报管理中心审核后按审核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汇缴。
单位核定职工月缴存额,调整缴存基数时应提交《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汇缴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五章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我市就业且具有合法经济收入来源;
(三)自愿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承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四)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由本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提供如下资料原件:
(一)身份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提供本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本市户籍证明或长沙市居住证;港澳台同胞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三)缴存基数5000元以上(含)的需提供近3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开户登记时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并在管理中心指定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与受托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由受托银行每月代扣汇缴。灵活就业人员应严格按照《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缴存义务。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变更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并应与管理中心重新签订缴存协议。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应当按时、足额缴存,连续欠缴6个月以上(含)的,管理中心有权对其账户进行封存。灵活就业人员在约定的缴存期限内要求停缴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一经封存,该账户即不能再启封缴存(账户转移至单位缴存的除外),该人员也不能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设账户缴存。
第三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该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必须转移至单位账户缴存,《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自动解除。
第三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按照管理中心提取和贷款管理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获得公积金贷款后,不再履行缴存义务的,管理中心将按照缴存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网上缴存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可以使用数字证书(密钥)、密码在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专管员申请使用网上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长沙住房公积金网厅(单位版)数字认证业务申请表》、专管员身份证明原件。
第三十五条 专管员可以使用数字证书(密钥)在网上业务大厅办结下列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及管理中心内部转移;
(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三)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四)单位地址、邮编变更及职工个人身份证明号码升位和手机号码变更;
(五)查询本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六)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六条 网上缴存业务审核标准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对网上业务办理予以监督管理,建立网上业务办理准入机制、责任机制、监督机制和信用机制,确保网上业务办理的规范有序运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管理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专管员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和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操作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单位更换专管员,情节严重的,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其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的使用权限,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管理中心可以将单位信息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管理中心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缴存规范的单位,因拟上市、融资、审计等原因,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四十三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异地账户转移、异地贷款等原因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四十四条 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长金管委〔2016〕2号)废止。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