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止于智者,智者不再传谣!是你么?

作者:Alfred
来源:Alfred数据室读者群
 
今天想跟大家聊聊“新闻中数据引用的乱象”!其实这个主题之前一直想要聊的,因为我们平常看微博很经常会看到一些媒体引用数据来佐证观点,一般的格式都是“根据研究表明,xxxx”,“根据调查表明,xxxx”,或者直接就是“数据显示,xxxx”,压根也不说这些数据来自哪里,数据来源是否准确。
刚好前几天做“家暴”选题的时候碰着了很多数据引用的乱象,所以借这个机会跟大家分享一些~
酝酿“家暴”选题的时候,最开始看到了一篇知乎上的高赞回答,写得是这样的:
谣言止于智者,智者不再传谣!是你么?
这里说公布这些数据的是“全国法院”,而且山东的案件是最多的,这点让人看了很是震惊,又有些好像很有道理的样子(PS:山东人出来挨打!!!山东人说:卧槽,什么情况,凭什么出来挨打,你怎么知道是真是假?) 对啊,你怎么知道是真是假?
于是我按照这个来源去搜索数据的最初来源,根本没有发现全国法院有公布这个统计数据
最后找到这个最初的来源是广州日报的一篇数据报《10万份涉家暴判决书,告诉你哪里的男人最爱打老婆》
谣言止于智者,智者不再传谣!是你么?
 
这里“94571”这个数字是对得上的,但是数据来源变成了某个律师人工智能系统做的统计不是全国法院
然而,这份数据报道其实也是很有问题的
谣言止于智者,智者不再传谣!是你么?
说山东第一、河南第二、湖南第三、配合着《10万份涉家暴判决书,告诉你哪里的男人最爱打老婆》这个标题,隐隐约约有些要引导大家打地图炮的意思
另外,通过在这94571个案件中,去寻找是否有人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说明受害人的法律意识淡薄
 
 
谣言止于智者,智者不再传谣!是你么?
这些看似十分合理的东西,其实更是数据报告撰写者有意影响数据导向
这些数据看起来就不十分合理,于是我又去搜了一下关于这篇文章的相关内容,发现《人民法院报专门刊登了一篇文章来批驳《广州日报》的这篇报道
这篇文章是《“10万份涉家暴判决书”一文的大数据误区》
里面列出了三个误区:

  • 1. 将案件数量等同于发案率
  • 2. 从离婚案件判决书中获取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的数据,无异于缘木求鱼
  • 3. 用“溯及既往”的方式评价法律实施效果

然而,恰恰是这些赚眼球、赚流量的数据,在现在(宇芽被家暴之后)还有很多媒体和自媒体去引用,而辟谣的文章,很少人看到
谣言止于智者,智者不再传谣!是你么?
 
 
 
 
另外再跟大家分享一个不一样的数据乱引用的例子
谣言止于智者,智者不再传谣!是你么?
这个是某个数据新闻公众号发的关于“家暴”的数据新闻,里面很明确地写了数据引用的来源:联合国做的的某篇research报告
于是我又去联合国相关的网站搜这篇,没有搜到
最后只好用谷歌去找这篇research
而且,在他们公开出来的报告后面,清除地写着:本研究得到了联合国人口基金的资助,但此报告的内容和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见解,不代表联合国人口基金。
谣言止于智者,智者不再传谣!是你么?
谣言止于智者,智者不再传谣!是你么? 谣言止于智者,智者不再传谣!是你么? 谣言止于智者,智者不再传谣!是你么?
所以这个公众号在文章不同的地方提到,“联合国”的数据,就是为了让自己的数据更有说服力一些?
以前没正视这个问题,突然觉得,现在很多新闻已经跟影视作品的思路一样了,博人眼球,撩人心绪!
你说,谣言止于智者,只能说,智者不再传谣。但是智者又有多少呢?有辩证思考能力的人又有多少呢?
也值得自己反思一下,确实信息来源渠道太多,很多时候没办法去细究其中的数据是否正确,凭第一感觉判断就决定了
20191201130556
 
Q1、所以作为普通老百姓,想了解真实的数据,有哪些权威途径呀?”

由于时间成本等,我们很难去了解到真实的数据,平时可以做的就是看数据的时候需要养成批判思维引用的时候追根溯源找到第一来源!

 
附:

“10万份涉家暴判决书”一文的大数据误区

“10万份涉家暴判决书,告诉你哪里的男人最爱打老婆”一文存在三大误区:将案件数量等于发案率、从离婚案件判决书中获取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的数据、用“溯及既往”的方式评价法律实施效果。
2017年5月5日,《广州日报》一篇题为“10万份涉家暴判决书,告诉你哪里的男人最爱打老婆”的报道吸引了很多读者的眼球,互联网、微博和微信转发者众。报道称,这是统计了从2014年到2016年全国法院公布的一审离婚判决文书94571件后经分析得出的结论。5月11日,《南都周刊》刊发“山东人最爱打老婆:家暴地图还是家暴地图炮”表示支持。笔者认真阅读后认为,报道提及的多项结论因为存在误区而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因而可信度不高。本文择其三者发表不同意见。

    误区一:将案件数量等同于发案率

报道称:“全国涉嫌家暴案件,山东以高达8205件稳坐榜首,河南以6986件夺得第二,湖南以6930件屈居第三。西藏、海南和新疆分别以47件、237件、388件成为家暴案发最低的三个省份”。
涉家暴离婚案件数不能反映家暴发案率的高低,因此上述结论有误。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对比较多,有诸多影响因素。最大影响的因素是人口基数。根据我国2015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在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中,山东、河南和湖南省的人口数居第二、第三和第七,分别是9847万、9480万和6783万。人口基数大,离婚案件数量自然就相对较多。其他影响因素包括:可能这三个省的当事人对家暴容忍度低,维权意识高,因此更敢于寻求法律救济;也可能这三个省的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较高,相信自己能获得支持,当然能否获得支持会受其举证能力的影响;还有可能这三个省的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更加敢于表述家庭暴力。
涉家暴离婚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也有诸多影响因素。最大的影响因素仍然是人口基数。西藏、海南和新疆的人口数在全国居倒数第二、第六和第九,分别是324万、911万和2360万。人口基数小,离婚案件数量自然相应较少。其他影响因素包括:一是受害人存在较多顾虑。比如,因为认同施暴人而没想到离婚;为了孩子或者为了保住财产不想离;因为强烈的羞耻感不敢起诉离婚;受施暴人胁迫不敢起诉离婚或起诉离婚后撤诉等,因此家暴实际发生率与报案率相差悬殊。二是受害人只想要暴力停止而不想离婚,因此只申请了保护令而没有起诉离婚,这部分案件就不会出现在离婚判决书中;三是受害人与施暴人针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离婚,而裁定书会被“法狗狗”过滤掉等。受害人的上述行为都使得离婚判决书与实际案发数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忽视众多影响因素,简单地根据涉家暴离婚案件判决书的数量来确定哪里的男人最爱殴妻,是不科学的。

    误区二:从离婚案件判决书中获取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的数据

报道称“仅有84人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与“法院对家暴概念把握过窄”有很大关系。意思是说法院掌握的标准过严,导致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过少。乍一看言之有理,再一看取样有误,属于典型的“张冠李戴”。想要了解实际签发数字,应当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从离婚案件判决书中取样,无异于缘木求鱼。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适用的是单独立案程序,并不依附于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发出的大量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一定都会在离婚案件判决书中予以表述。这84位申请人只是那些既获得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又起诉离婚,且人民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中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情况进行了表述的,不包括那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没打算起诉离婚的当事人,也不包括那些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提起离婚诉讼但最后以调解或撤诉结案的当事人。
报道以涉家暴离婚案件判决书中只检索出77份告诫书为依据称“这组数据反映出实务中公安机关在处理家暴纠纷时,未能贯彻反家暴法的精神,未对家暴案件给予足够重视”,与事实严重不符。据笔者所知,2016年,仅浙江省温州市一地的公安机关就出具了598份告诫书。实践中,告诫书具有较强的止暴效果,施暴人受到公安机关的告诫,停止了施暴行为,于是婚姻关系继续。这部分告诫书不会出现在离婚案件判决书中。试图从离婚案件判决中检索出告诫书的具体份数,同样是缘木求鱼。

    误区三:用“溯及既往”的方式评价法律实施效果

研究者发布的数据和结论之所以可信度不高,是其混乱的取样方式导致的检索误区造成的。2014年到2016年期间,人民法院据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依据从《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到反家暴法,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的做法从探索性创新到正式有了反家暴法的依据,因此,无论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对告诫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取样时间都应该在立法实施后和我国离婚诉讼裁判文书停止上网前,即2016年3月至9月,一共7个月的时间,而不是2014年至2015年和2016年共三年的时间。用反家暴法实施前的判决来说明反家暴法实施后对立法精神的贯彻程度,以“溯及既往”的态度批评“公安机关在处理家暴纠纷时,未能贯彻反家暴法的精神”,“有些法官将‘施暴次数’和‘造成一定损害程度’作为认定家暴的标准,与现行的反家暴法零容忍的立法本意不相符”,说服力在哪里呢?
写此文,意在提醒那些不了解情况的读者,如果你因为看了这篇报道而拒绝来自山东、河南和湖南的男人,你可能会失去一段好姻缘。因为,一个男人是否爱打老婆,与这个人出生在哪个省关系不大,与这个人被什么样的家庭抚养成人关系很大。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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