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一定都记得,那年“占中”暴乱后,对制止暴乱警察的刑事处罚居然非常“及时”地出现了,还比对暴徒的刑事处罚早得多,严厉得多,还不得保释!可对暴乱分子的处罚呢?两年后才出来一个什么罪名,最后好像还没有定案。这种现象在鼓励什么?倡导什么?香港有法制,但有法治吗?有法律制度,但法律治理在哪?法律在治谁?
香港最近的暴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西方集团特别是英国、美国似乎非常高兴拣到一支“枪”来攻击中国。可暴乱就是暴乱不得人心,美国、英国折腾一番后才发现,支持暴乱就是支持暴徒,就是反对自己鼓吹的所谓民主和人权,以已之矛攻已之盾,谁赢乎?若公开支持暴乱、支持暴徒,那鼓吹的“民主、人权”的旗号还打不打?结果那位英国外交什么大臣也不得不说不支持香港暴乱,那还闹腾什么呢?
很多人都对近些年香港出现暴乱的成因进行过多方面的研究、探讨,都不得不承认当年香港回归时“一国两制”某些具体政策还需要完善; 不得不承认回归后的香港特区政府在治理香港上出现过失误,在很多情况下失误并没有及时纠正,反而让失误导致产生更多的问题; 也有很多人都强调,香港说是“一国两制”,但一些人片面强调两制,忽视坚持一国原则,致使分裂分子有机可乘,也是导致香港祸乱的原因;也有人说是西方集团的挑唆、收买代理人,内外分裂势力勾结所致;还有说是香港的法制存在问题,香港没有全面消除殖民统治的遗迹,甚至可以说香港除了回归,殖民统治的大部分东西还都保留下来也是祸乱的重要根源。
这些都言之有理,但最根本的问题、核心的问题明确讲仍是“一国两制”的问题。
首先,就是坚持一国原则的问题。一国原则本身当然是没有什么问题的,香港就是中国的一部分,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但我们必须承认在坚持一国原则上出现了问题。这不是说香港政府不坚持一国原则,而是说香港的分裂分子暴乱就是要推翻一国原则,就是企图把香港分裂出去。
香港回归以来,发生过很多事情,但所有的瞎折腾、动乱、暴乱都在围绕着一个核心问题进行,那就是一国原则。凡是折腾、凡是动乱、凡是暴乱,那一定是反对一国原则的,是企图把香港分裂出去。香港的斗争实际是坚持一国原则与反对一国原则的斗争,是坚持反分裂与分裂的斗争。每当香港发生暴乱,美国、英国都急忙地叫嚣什么保护香港人的人权、民主,可实际上他们要保护的是香港分裂分子,保护暴徒,也就是港独,是要保护分裂分子的分裂活动,而不是香港居民,这和什么民主、人权没有任何关系。侵犯香港居民民主和人权的恰恰是这些暴乱分子、分裂分子,是他们侵犯了香港的民主和人权,美国和英国实际上是在支持侵犯香港民主和人权,美英是在颠倒黑白。
很多人反复强调,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有人要过民主要过人权吗?大概是有的,但不了了之,殖民统治哪来的民主、人权?殖民统治者哪会给香港居民民主和人权?即使在当下,那些鼓吹民主、人权的西方集团特别是美国、英国也是在暗中支持分裂分子、支持暴徒们,而不是在支持民主和人权。而分裂分子们、暴徒们在香港殖民统治时期当洋奴当习惯了,发现香港居民有人权有民主就不高兴。他们想要的不是民主,也不是人权,他们要的是当美国、英国在香港的代理人地位,要的是推翻一国原则,要的是把香港从祖国分裂出去。
这里的疑问是,既然暴徒们不是要民主,也不是要人权,是反对一国原则,是要分裂,香港特区政府对分裂分子的这些分裂活动的反应是不是过于迟缓?特区政府是怎么坚持一国原则与分裂分子作斗争的?大家知道,香港的分裂分子在香港开展各种各样的分裂活动不是短时间的事情,也并非个例,甚至香港很多分裂分子都还拥有合法的政治活动身份,有人居然还能进立法会,当香港的官员,这是不是违反一国原则的问题呢?香港为什么会让违反一国原则的这些分裂分子的分裂活动、暴乱反复出现?明确讲,香港回归后特区政府在坚持一国原则上是不是不够坚决?在打击分裂势力、打击分裂分子上不够果断?换言之,香港反复出现暴乱,主要原因难道不是在坚持一国原则上出现问题?
其次,关于两制。在两制上一直有很多争论,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对两制的认识、理解上存在偏差;,二是香港特区政府管理职能由于制度性的原因明显弱化。
很多人在谈到香港问题时都一再强调香港一些人在“一国两制”上只强调两制,忽略一国原则,这导致分裂分子们企图让资本主义制度凌驾在一国原则之上,不要一国只要两制。
其实,问题的关键不是强调两制,关键是一国原则,是强调什么两制。殖民统治是两制的内容吗?当然不是,“西方民主”是两制的内容吗?也不应该是,这才是问题的重点。香港的两制不能是随意的两制,不能是违反一国原则的两制。
长期以来,一些人理解香港的制度就是不实行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保留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但却忽视了一个问题,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什么制度?香港过去所谓的资本主义制度并不是一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是殖民统治下没有民主的资本主义制度。也就是说,香港过去的资本主义制度对香港、对香港居民是没有任何民主和人权可言的。也就是说,过去即使是“西方民主”模式的那一套在香港也是根本不存在的,既然从没有存在过,香港的分裂分子们所谈的、西方集团如美国、英国所叫嚣的“民主、人权”在香港也就根本没有存在过,怎么现在这么热乎地来谈什么“民主、人权”,这不是笑话吗?当香港回归后,这种殖民统治形式的资本主义制度肯定不能全部保留下来,否则就是保留殖民统治了,这就涉及到两制的重点问题,香港应该实行什么样的资本主义制度?既能体现两制,又不危害一国原则是最基本的要求。换言之,香港回归后不可能保留殖民统治的资本主义制度,它必然要建立某种新的制度,而这种新建立的制度应是“西方民主”模式吗?
“西方民主”模式在香港的出现,是在香港回归谈判过程中,或者说是在香港将要回归时,英国匆忙地栽到香港头上的,它出现的时间点很怪,它是在回归前临时冒出的,虽说基本法对此有一定的限制,但性质上讲是“西方民主”模式,它并不是香港原有的,作为一种制度实际上是新建的,其诡异之处在于它是英国主导新建的,它跟英国殖民统治是联系在一起的。当年,一些有识之士疑问英国这种做法是在为香港挖坑,不幸言中了。令人奇怪的是,香港回归后竟然把这种模式当成是香港原有制度而保留下来,香港要玩什么“西方民主”。
按说香港回归后,原有的符合一国原则的、有利于香港发展的可以保留下来,归为两制的范畴内,可不符合一国原则的、不利于香港发展的就没有必要保留。而更大的问题是原来香港根本没有的,只是英国在回归前特意安排的,实际上是危害一国原则的,我们绝不能保留。实践证明,香港保留的“西方民主”模式是不符合一国原则的,给香港带来了动乱和灾难。
令人可笑的是,“西方民主”模式并不是那些分裂分子们的办事模式,“民主、人权”也不是他们的目标,他们只是打着“西方民主”的旗号作为掩护,实施的是公开的暴徒行径,组织叛乱、暴乱,目标是分裂。香港的三次大暴乱用事实甚至可以说是用血的事实证明,他们要的是分裂,“西方民主”模式完全变成了他们手中在香港实施暴乱的工具。可见,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应搞“西方民主”模式。
香港的制度中还有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那就是非中国籍公民、外国公民也可以当选香港立法会议员,世界上哪些国家有这样的规定?大家知道,英国在香港回归前埋的“地雷”中有这么一条,给香港一些居民英国国籍,但不准他们去英国居住。世界上有哪些国家可以给大批的外国居民本国的国籍,却又不准这些人进入本国居住?而这些人中有极少数是听命于英国的,是企图分裂香港的分裂分子也就是港独们。可这些人竟然有资格进香港的立法会,有资格当香港官员,是不是很怪?那年香港立法会宣誓事件反映的是什么?香港把这事件集中在宣誓的誓词上,但问题的实质、重点不是这些港独们的宣誓誓词的问题,而是这些港独们居然能进立法会?我们应该注意,即使世界上奉行“西方民主”模式的国家或地区,也没有让外国人、非本国公民有权当选立法会议员或当公务员的。大家知道,我国的台湾省那年国民党的李庆华就因拥有美国绿卡而失去台湾立法委员的资格。所以,香港无论是立法会还是其它的政府管理机构都不应允许外国人担任实际职务,香港出现这种情况应是制度性的错误。
大家都知道,国家管理、治理有四种基本的权力,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社会权(主要是公民权力)。但香港回归后有两种奇怪的现象出现。一种是香港的司法权在很大的程度上竟被外国人所控制,这导致的结果就是有法制而无法治和法治的偏颇;第二种就是公民权被滥用,主要表现为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区,竟然允许社会各界、包括教育界出现分裂组织、团体和分裂分子猖獗活动的情况,其中分裂分子在香港教育界建立分裂组织、团体影响学生的情况非常严重。香港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资本主义制度,但能允许分裂组织、团体存在吗?这些问题是不是对两制的理解有偏差?若想让香港恢复安定必须对这些分裂组织、团体予以取缔,必须取消分裂分子的某些公民权。
当代世界那些摆脱殖民统治后的国家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动荡之后,都认清了一件事,就是“西方民主”模式在当地是没有任何民族、国家、文化传统基础的,引进这种“西方民主”对当地来讲就是个灾难,是个祸害的“深坑”,谁引进西方民主谁就会引进动乱。
所以,香港回归后被英国提前安排的在香港没有任何社会基础的“西方民主”模式也是危害香港社会和国家一国原则的,亦属香港社会的祸乱之源。必须承认,香港保留“西方民主”模式是一种失误。允许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但不应出现那种放纵动乱、暴乱的所谓“西方民主”模式,这是中国国情不允许的,也是香港社情不允许的。
现在应疑问,香港过去有的一些我们保留说是两制的需要,香港过去没有的且是对香港有危害的,为什么还允许英国新建?如果香港没有这种“西方民主”的模式,香港还会出现动乱、暴乱吗?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区,它的特不仅是与大陆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同,也应特在它与西方集团的“西方民主”模式不同,我们做到了吗?
下面来谈香港特区政府国家机器弱化的问题。
先明确一件事,那就是香港特区政府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从国家治理角度来看,与其它大陆省份的地方政府没有性质上的区别,都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这个国家机器拥有很多的职能,其中很重要的职能就是强力管理和强力治理。说白了,就是对危害香港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正常经济社会政治活动的行径应履行必要的强制性的、强力性管理职能,这不仅有法律对违法行径和活动进行制裁、惩罚的职能,还有对动乱、暴乱进行强力镇压的职能。
香港在短短的几年内就发生了三次西方集团暗中支持香港暴徒们、分裂分子们发动的“占中”、“反对修例”、“冲击立法会”的大规模暴乱。香港政府面对这三场大暴乱怎么处理的?香港特区政府的“定力”是有的,但决断力在哪?强制力在哪?明明是公开的明火执杖的暴乱行径居然没有强力进行镇压,如果说警力不足完全可以向中央政府请求武警介入甚至武装部队介入,怎么能允许如此猖狂的暴徒为非作歹姿意妄为、搞乱香港,祸害香港大众,在香港实施暴乱?
细看香港前后三次的大暴乱,那些小的骚乱就不提了。疑问是,香港特区政府怎么会掉进一个“大坑”里三次?政府的强力管理职能竟能弱化到如此地步?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香港回归前被英国栽上的所谓“西方民主”模式的影响。它不仅是暴乱分子、分裂分子进行分裂、暴力活动的一个工具,它还有一个弱化香港政府强力管理职能的作用。这从“反对修例”的暴乱中能看出其中的某些端倪。本来,香港立法部门要修例完全是为维护香港社会安定的属于刑事处理上的小问题,和任何政治无关,但分裂分子们却能以此为借口发动暴乱来要挟香港政府,而香港政府不仅不能及时处理暴乱,竟然还屈从这种要挟,停止了修例,结果很快在短时间内就引来了更大的暴乱,香港政府的强力管理职能去哪了?
大家知道,在香港策划一场暴乱,要有后台的仔细谋划,要有金钱的支持,要收买一批亡命之徒,要有针对香港特区政府各种反应的临时对策,这不是随意而为的事情,可事前香港特区政府觉察不到任何蛛丝马迹,出现暴乱后,反应不及时,处置不果断,事后处罚不坚决,这不仅是在坚持一国原则问题上做的不够,也是政府职能明显弱化的表现。为什么分裂分子能一而再,再而三地暴乱?不受惩罚何惧之有?香港政府的强力管理职能被弱化,才会出现对分裂分子不能及时按照法律进行严厉处罚,不能及时打击镇压的怪事,事实上形同放纵分裂分子。
而那年对“占中”的暴乱及暴乱分子的处理也很能说明问题。大家一定都记得,那年“占中”暴乱后,对制止暴乱警察的刑事处罚居然非常“及时”地出现了,还比对暴徒的刑事处罚早得多,严厉得多,还不得保释!可对暴乱分子的处罚呢?两年后才出来一个什么罪名,最后好像还没有定案。这种现象在鼓励什么?倡导什么?香港有法制,但有法治吗?有法律制度,但法律治理在哪?法律在治谁?
在这,我们还应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香港特区政府在处理这些分裂分子、暴乱分子的问题上忽视了一个大的原则。那就是叛乱、暴乱与普通刑事犯罪的区别。香港三次的大暴乱,所有参与者的主要罪行不是仅有刑事犯罪的内容,主要的是叛乱、暴乱罪,叛国罪,分裂国家罪,但已出来的对“占中”暴乱分子的判罚有这几条吗?好像没有,这就有避重就轻之嫌。前面说到的,香港的问题主要不是民主、人权的问题,不是具体政策的问题,不是刑事犯罪的问题,核心就是一国原则问题,就是反分裂与分裂的问题。但香港对这些暴乱、分裂分子定罪的定性上似乎都仅限于所谓刑事罪上,国家反分裂法在香港不适用吗?在香港,有些人就是不愿意对分裂分子进行原则定性,不愿意揭露他们的真实罪行不是只有刑事罪,更有分裂国家罪,叛乱罪,这对那些幕后操纵者就是放纵啊。他们虽没直接参与暴乱,但参与谋划暴乱,谋划分裂活动,那不能定他们罪吗?
深入研究香港存在的问题,可能还有很多,以上属抛砖之言。